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
- 債權人
- 安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4月21日」?若為後者「108年4月21日」,起算利息之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㈡提出債務人榮森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