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0號
- 債權人
-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泯琪
- 債務人
- 晁銘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蘇豊鈞
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晁銘電機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