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4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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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茗園人文茶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陳報負責人之姓名為何,及提出其商號登記資料。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