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7號
- 債權人
- 劉晃廷
- 債權人
- 謝佩君
- 債務人
- 協邦裝潢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菊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唐傳宗
一、㈠債務人協邦裝潢有限公司、唐傳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⑷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⑸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⑹新臺幣玖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⑻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⑼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菊、唐傳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叁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⑵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⑶新臺幣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⑷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⑸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⑹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