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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
債 權 人
江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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