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41號
- 債權人
- 楊寶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楊寶勝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之立約人海森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權人,請補正債權人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及公司印文。)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黄」惠真】或【「黃」惠真】,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有雙方蓋章之承攬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