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 原告楊寶勝、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楊寶勝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室內裝修工程、海森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請補正債權人公司法人、姓名、住址及公司法人
- 被告姓名究為【「黄」惠真】或【「黃」惠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41號債 權 人 楊寶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楊寶勝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室內裝修工程 承攬契約書之立約人海森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權人,請補正債權人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及公司印文。)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黄」惠真】或【「黃」惠真】,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有雙方蓋章之承攬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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