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07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