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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07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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