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函准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