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 債權人
- 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紳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3月10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