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 債權人
- 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