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 債權人
- 詠鈺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丞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和機械板金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獨資,請陳報負責人之姓名;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利息請求之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