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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債權人
詠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和機械板金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獨資,請陳報負責人之姓名;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利息請求之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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