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66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尹耀萱
- 債務人
- 大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秀嬪
人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依原貸款利率按日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願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貸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