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 債權人
- 黃秋湖即新泰汽車配件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吳文良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48,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張維修單總金額38,184元不相符)。
㈡提出對債務人吳文良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四張維修單客戶名稱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