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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華均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岑翠
債務人
債務人
蔡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⑵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六計算之利息⑵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四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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