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啟」記印刷有限公司抑或「啓」記印刷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併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