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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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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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