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宸國際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72號聲 請 人 宏宸國際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系爭票據(票據號碼:LX0639431號)聲 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為發票人,未指定受票人,且聲請人自陳系爭票據於民國108年10月2日開立,並已交付客戶李盛豐持有,因李盛豐辦公室搬遷不慎遺失,與聲請人聯繫請聲請人申報遺失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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