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女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女玲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吳小姐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女玲(下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 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開始 清算程序時,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於108年10月15日 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債務人財產之處分方法,惟均無債權人到場,無法就清算財團之處分方法形成有效決議。 三、本院考量債務人之財產中之保單(資產表編號2~4),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中表示願提出保單等值現金新臺幣(下同)91,472元,用以保留該保單,另就債務人之存款(資產表編號5~9),債務人表示亦願意提出等值現金1,864元,以供債 權人分配,衡情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不利,應屬適當,至於資產表編號1機車,因該車年份已久,已逾耐用年限,爰 予返還債務人。而本院業已於108年7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依據上開 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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