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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聲請人
黃女玲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洪永鴻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債權人
代表人
石發基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吳小姐
送達代收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何明原
相對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女玲(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普通重型機車1台,國泰人壽保單、安泰人壽保單、富邦人壽保單各1份共計新臺幣(下同)91,472元及存款共計1,864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2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保單解約金、存款等值現金93,336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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