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李金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政瑩之債權人,林政瑩前曾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7年度繼字第164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但相對人已無財產,聲請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若相對人可繼承被繼承人林柱之遺產,聲請人即可進行求償,爰依法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柱死亡後,相對人林政瑩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按。惟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已如前述。是本件聲請人以害及債權為由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