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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相對人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雙方依應繼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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