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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相對人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負擔3分之1。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12元。是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應負擔51,637元(計算式:154,9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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