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張淑媚
- 相對人
- 趙若蕎即趙珮詩
- 債務人
- 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趙家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趙若蕎即趙珮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趙家均、楊湘庭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2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趙家均、楊湘庭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2年10月30日②10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2,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10月30日②109年5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均自105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54,1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執字第49144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南村 │ │350 │682.58 │100000分之 │ │ │ │ │ │ │ │ │226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738│臺中市豐原區南│013層鋼筋混凝土 │五層52.14 │陽台6.44 │全部 │ │ │ │村段350地號 │造、集合住宅 │合計52.14 │ │ │ │ │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向│ │ │ │ │ │ │ │陽路173巷113號│ │ │ │ │ │ │ │5樓之2 │ │ │ │ │ ├─┼──┼───────┼────────┼──────┼─────┼────┤ │ │1739│臺中市豐原區南│013層鋼筋混凝土 │五層55.04 │陽台6.99 │全部 │ │2 │ │村段350地號 │造、集合住宅 │合計55.04 │ │ │ │ │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向│ │ │ │ │ │ │ │陽路173巷113號│ │ │ │ │ │ │ │5樓之1 │ │ │ │ │ ├─┴──┴───────┴────────┴──────┴─────┴────┤ │建號1738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面積2199.79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100000分之926 │ │建號1739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面積2199.79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100000分之1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