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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19號

聲請人
吳秀華即李勝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源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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