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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洪偉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即祐立資

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李稚嫻、莊育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即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對相對人李稚嫻、莊育華再次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有誤?(系爭本票乙紙已於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裁定准許且確定)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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