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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
    今元肉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5號聲 請 人 今元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江海 相 對 人 張文彥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尚欠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7年6月26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 載│107年8月31日 │CH6051773 │ │ ├──┼───────┼─────┼─────┼───┼───────────┼────────┼──┤ │002 │107年7月26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 載│107年8月31日 │CH6051774 │ │ ├──┼───────┼─────┼─────┼───┼───────────┼────────┼──┤ │003 │107年8月26日 │62,026元 │60,000元 │未 載│107年8月31日 │CH6051775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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