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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請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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