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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2號

聲請人
嘉豐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定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俊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鄭俊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8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是否應自提示日107年9月20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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