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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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