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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冠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陳招鳳、吳石堯、吳茂晟、游惠瑛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到期日為「108年1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4日」是否正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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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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