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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請人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1,34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並未撤回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5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仍然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情形自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物,洵屬無據,自應駁回。又若聲請人於取得相對人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或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再次合法催告,相對人未依期行使權利,仍得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不受本件駁回聲請之拘束,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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