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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聰明
相對人
相對人
吳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二○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4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059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2059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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