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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王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王玉華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黃向晨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該補正之書狀,請另附繕本(含證物影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8年4月19日民事聲請選派檢查人狀(下稱本件聲請狀)所附之 聲證一「106年盈餘分配V.S二代健保扣費明細表」,無從認定究係何人製作之文件;且所附聲證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之公司董事並未包括聲請人,亦與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狀第5頁關於「身兼股東及董事身分之聲請人 」等語之記載不符,尚無法證明聲請人係繼續6個月以上且 迄今仍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之相關持股證明)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並陳報聲請人本人之住所,及另補正聲請人本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五、聲請人另應檢送本件聲請狀之繕本(含聲證一至聲證六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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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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