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邱為平
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等訴訟事件及非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97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