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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3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37號

上訴人
邱為平

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等訴訟事件及非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97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3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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