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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唐敏寶

  • 當事人
    謝榮華謝文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謝榮華 被   告 謝文卿 謝文展 謝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余秀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謝文卿、謝文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余秀英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死亡,彼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上開遺產為公同共有。茲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請求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謝佩吟同意原告之主張;被告謝文卿、謝文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其提出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謝佩吟所不爭執,而被告謝文卿、謝文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余秀英之上開遺產,自屬有據。本院經綜合卷內一切事證後,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一:被繼承人余秀英遺產明細表 ┌──┬────┬──────────┬──────┬─────────┐ │編號│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 │ │ │ │ │) │ │ ├──┼────┼──────────┼──────┼─────────┤ │1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200,000元 │分割由兩造各依如附│ │ │ │ │ │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單獨取得。 │ ├──┼────┼──────────┼──────┼─────────┤ │2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200,000元 │同上 │ ├──┼────┼──────────┼──────┼─────────┤ │3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36,329元 │同上 │ ├──┼────┼──────────┼──────┼─────────┤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43,348元 │同上 │ ├──┼────┼──────────┼──────┼─────────┤ │5 │存款 │臺灣企銀 │10,533元 │同上 │ ├──┼────┼──────────┼──────┼─────────┤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5,209元 │同上 │ ├──┼────┼──────────┼──────┼─────────┤ │7 │存款 │彰化銀行 │1,157,041元 │同上 │ ├──┼────┼──────────┼──────┼─────────┤ │8 │存款 │花旗(台灣)銀行 │79,037元 │同上 │ ├──┼────┼──────────┼──────┼─────────┤ │9 │存款 │兆豐國際銀行 │144,869元 │同上 │ ├──┼────┼──────────┼──────┼─────────┤ │10 │存款 │兆豐國際銀行 │787,849元 │同上 │ ├──┼────┼──────────┼──────┼─────────┤ │11 │投資 │艾迪亞通訊有限公司 │2,406,968 │同上 │ ├──┼────┼──────────┼──────┼─────────┤ │12 │投資 │迪亞龍瑪通信有限公司│129,567 │同上 │ └──┴────┴──────────┴──────┴─────────┘ 附表二:被繼承人余秀英之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 │姓 名│應 繼 分│ ├────┼──────┤ │謝榮華 │4分之1 │ ├────┼──────┤ │謝文卿 │同上 │ ├────┼──────┤ │謝文展 │同上 │ ├────┼──────┤ │謝佩吟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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