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
- 原告
- 游簡玉磚(游振賢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童泠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游振賢之法定繼承人游簡玉磚為原告游振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提起離婚等訴訟,後原告於訴訟中之107年8月23日死亡,其配偶與子女均已拋棄繼承,依法應由法定第二順位之母親游簡玉磚為其繼承人,有游振賢之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本院107年司繼字第2642號索引卡查詢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又上開繼承人游簡玉磚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惟上開繼承人游簡玉磚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游簡玉磚為原告游振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