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儒
- 被上訴人
-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孟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8,951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