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錫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世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瑞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明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4 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0 月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