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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上訴人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7萬7,8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327萬7,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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