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雲
- 被上訴人
- 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908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