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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蕭一弘

  • 當事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52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47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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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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