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返還承攬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返還承攬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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