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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工程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夏一峯

  • 原告
    王家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 字第74號返還承攬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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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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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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