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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張國華

  • 當事人
    蕭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蕭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 │一、提出最近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 │ 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 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 ├───────────────────────────┤ │四、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補正任職於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 ├───────────────────────────┤ │六、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已過期,│ │ ,且未有最近之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 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 │ 以書面說明。 │ │③ 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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