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