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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怡菁董庭誌吳金玫

上訴人
林邑宸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宏茂
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曾明福
送達代收人
洪年多
送達代收人
郭來福
送達代收人
郭志文
送達代收人
郭雅慧
送達代收人
郭雅萍
送達代收人
郭雅芳
送達代收人
謝德模
送達代收人
謝淑芬
送達代收人
謝竹綠
送達代收人
林文達
送達代收人
林聰明
送達代收人
林尚一
送達代收人
洪金標
送達代收人
林登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對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王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萬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萬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啓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阿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沁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吉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桂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鴻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秀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信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信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新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曉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林玉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定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瓊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瓊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瓊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珍(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賢(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輝(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盛(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林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林吉元之繼承人林利泉之繼承人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王璽凱
訴訟代理人
林燡銅
訴訟代理人
賴岳毅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文宗
訴訟代理人
林文科
訴訟代理人
洪金樹
訴訟代理人
林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敏鐘
訴訟代理人
洪朝城
訴訟代理人
謝睿騰
訴訟代理人
蘇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宥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吳素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天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裕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裕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裕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義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照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桂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錫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文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文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依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檢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錫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坤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錫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鴻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傳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詮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嘉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宜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明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良(林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田(林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基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珉興(蘇林續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育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徐慶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書甄(徐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健程(徐慶福、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婉怡(徐慶福、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武田(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憲忠(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瑞榮(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義能(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文豐(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宏興(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宏杰(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淑勤(徐林綿、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偉(林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雪吟(蘇林成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岦穎(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序恩(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岳陞(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忠祿(洪年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子洋(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王寶彩(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翠雲(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淑華(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聖傳(徐秋日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昭華(徐秋日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連家芳
被上訴人
受告知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林文卿 (應送達處所不明)
住○○市○○區○○路○段0000巷00號0樓之0

受告知人 廖鈺菱

林家驊

林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洪王寶彩、洪翠雲、洪淑華(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林清福、林照村部分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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