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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
被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勝
被告
惠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慈
被告
歌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余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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