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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吳崇道楊忠城林婉昀

  • 當事人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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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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