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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限制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抗告人
陳基弘

上列抗告人因限制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制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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