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 抗告人
- 陳基弘
上列抗告人因限制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上列抗告人因限制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