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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裕仁蔡嘉裕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中再小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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