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中補字第173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8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雖於108年5月22日再具狀表示意見,惟迄未仍依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